12月13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,日前,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、检察长金春山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一案,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金春山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被告人金春山利用担任汪清县县长,珲春市委副书记、市长,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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